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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北京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Beijing Entertainment Farming & Agri-Tourism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EFA )。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北京观光休闲农业行业的有关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市综合性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会员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观光休闲农业企业的服务与自律工作,为促进我市观光休闲农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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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维护本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三、收集国内外本行业的基础资料并调研有关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本行业发展的建议,协助推动行业内部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四、坚持为会员服务为主的基本方针,组织技术交流,开展职工培训,开展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为会员争取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机会;
五、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建立观光休闲农业信息网络,宣传、推介观光休闲农业产品,提供行业发展动态,为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
六、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搞好质量管理工作,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规范市场行为;
七、开展有关观光休闲农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和报送反馈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八、以北京市观光休闲农业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九、编辑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出版发行协会刊物;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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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接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各区、县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和组织;
2、与观光休闲农业相关的其他行业(农、林、水利、水产、畜牧、旅游、交通、文化及旅游景区等)的协会和组织;
3、直接从事观光休闲农业项目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从事观光休闲农业研究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
5、关注、关心观光休闲农业发展的机构和个人;
6、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本会办事机构审查资格;
3、办理会员登记手续,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p>
2、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6、不组织、不参与有损于本会和其他会员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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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 条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5、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与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1、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1、3、5、6、7、8、9项职权并负责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各项议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本会设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3、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团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一人、顾问若干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
第二十八条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分别进行有关的专业活动。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成立后在本会的统一领导下和本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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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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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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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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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4年3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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